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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防火间距


3.2.1  既有建筑发生改造处,若减少了改造范围内建筑之间的原间距,或减少了与改造范围外相关的建筑的原间距时,其相应发生改造处的防火间距不应低于现行标准的要求。

3.2.3  改造建筑与相邻既有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即不满足现行标准的要求也不满足原标准的 要求时,应将防火间距不足的改造建筑相应界面外墙设置为防火墙,当外墙上确需保留原门、窗、洞口时,应设置不可开启或火灾时能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卷帘等防火加强措施,或进行相关论证保证任意一侧建筑外墙受到的相邻建筑火灾辐射热强度均低于其临界引燃辐射热强度。

3.2.4  有建筑改造中,对于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采用不燃性材料构筑、耐火极限不低1小时的非承重外墙或采用不燃性材料构筑、耐火极限不低于3小时的承重外墙,建筑相邻 外墙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外墙上开口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确定。

条文修订说明

3.1.3  结构安全是既有建筑维护改造的重大安全问题,主管部门有相关标准、文件规定,既 有建筑改造必须遵照执行。本条吸取了最新国家规范的要求。

2022.04.01 实施的 GB55021-2021《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6.2.5 条已明确“当被加固构件的表面有防火要求时,其防护层效能应符合耐火等级及耐火极限要求”。

2022.04.01 实施的 GB55022-2021《既有建筑维护与改造通用规范》5.1.3 条已明确“既有建筑改造过程中应避免破坏原结构承重构件,如确需改动的,应对其进行有效处理”。

3.2.1-3.2.2  防火间距涉及外部条件、主体结构等,实际操作中确实存在困难,故适当放宽要求。这与2022.04.01实施的GB55022-2021《既有建筑维护与改造通用规范》中5.2.2条的精神一致。具体内容:“5.2.2在既有建筑的改造设计中,若改变了改造范围内建筑的间距,以及与之相关的改造范围外建筑的间距时,其间距不应低于消防间距标准的要求”。

3.2.3  本条最后一句内容借鉴了西安的规定,既有建筑改造中,当防火间距不满足要求,采 取的多种措施中,用辐射热计算的性能标准更灵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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